關於「翻攝於網路」

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,在電視新聞上越來越常看到「翻攝於網路」這句標語。通常這些畫面上是來自Youtube影片、或是來自PPT的鄉民留言,這幾年來自FB粉絲團的也越來越多了。

對於這種現象,鄉民們當然沒什麼好話,比較直白的是「妓者快來抄」、達觀一點的會留言:「媽,我上電視了!」但是記者還是繼續「翻拍於網路」,鄉民繼續酸,達成一種微妙的平衡。

網路時代,說真的,工作方式改變是很正常的。以前學生寫報告要到圖書館翻百科全書,現在只要上維基百科就能查到很棒的資料。如果現在有學生不先查查維基百科就跑去圖書館翻書,你會說他「認真」還是說他「笨」呢?

新聞翻拍Youtube,OK,網路上的新鮮事仍然是新鮮事,我爸媽不上網也能看到網路爆紅影片,挺好的。翻拍鄉民留言,Fine,畢竟還是反應出一些民意。就像最近Makiyo事件,要不是鄉民鼓譟、引來媒體報導,說不定還真的就讓友寄隆輝交保回日本逍遙去了。

但是,現在「翻攝於網路」已經更進一步,跨入「侵權」的領域了。

為什麼突然想到這件事呢?因為前天剛好看到這一則新聞就是把其他公司放在Youtube做Demo的影片拿來用,還把對方logo遮掉,只打上「翻攝於網路」。而回應竟然是「遮掉Logo是因為有廣告嫌疑」,委實令人傻眼…。

就算一般部落客寫篇非商業使用的文章,在網路上找一張CC授權的圖片通常都還會標示姓名、提供連結回原網址了。新聞台不但是營業使用,而且連一點credit都不給人家,太沒道理。

再前幾天,我也看到某新聞台報導鳳飛飛過世的新聞,然後就接著播放鳳飛飛的完整歌唱影片,鳳飛飛唱完又接著播鄧麗君的影片(同一首歌),總長將近十分鐘,旁邊標示的都是理所當然的「翻攝於網路」。

姑且不論新聞時段播十分鐘歌唱影片是否恰當,總之拿著明顯有著作權的內容來營利並且貼上「翻攝於網路」就以為可以完全卸責,可以肯定是相當的不恰當。

最近對岸一些靠著侵權崛起的網站開始取得正版授權了,台灣卻是從主流媒體帶頭假網路之名行侵權之實。

希望媒體自律些,不要等到幾十萬人的「反XXX粉絲團」出現才知道後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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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 著作權筆記

    電視台看PTT或YouTube報新聞,於引用PTT或YouTube的內容時,在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空間,不致於侵害著作權。不過,如果電視台引用PTT或YouTube的內容過量,或是沒有註明創作出處,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。
     
   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: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此一合理使用,不必獲得授權,而是不是「在合理範圍」,情況各殊,很難一言敝之,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四個基準判斷之,即「一、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;二、著作之性質;三、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;四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。」電視台引用PTT或YouTube的內容過量,超出合理範圍,還是會侵害創作者在著作財產權方面之重製權及公開播送權
     
    此外,這項利用還是要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明出處,在明示出處方面,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:「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,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,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。」也就是說,電視台引用PTT或YouTube的內容,除非不知是何人拍攝或寫作完成的,否則,光是註明「翻拍自YouTube」、「翻拍自網路」、「引用自PTT」,仍是不夠的,還應依影片或發言所附記之拍攝者或寫作者之姓名或公司機構名稱,明卻加以標示,以免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。

  • Zuyan_chang

    是啊…記者連去隔壁借帶子都懶了…
    當然網路拉比較快…又不用跟人套交情…
    話說回來,不就去串串門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