數位出版一夕數變,下件瞎事會是啥?

最近幾個月,數位出版市場可說是風風雨雨。在台灣,有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事件。這事件特別瞎,原本就是個開玩笑的軟體,惹來北市府要求下架還外帶了要求七天鑑賞期。結果軟體下架了Android Market也關了數位內容業者跟其他平台業者也倒楣了。


畢竟若七天鑑賞期對所有商品一體適用,漫畫電影音樂電子書通通都不用玩了。不要以道德角度來要求業者說「不能因為少數奧客放棄多數人權益」,因為數位商品的退貨跟實體商品不同,對消費者來說極其方便,對業者的行政成本卻相當昂貴。對開發者來說,對這平台的信心更是不足──現在看下載量很高,誰知道七天後這筆錢是不是真的算數?

消費大眾究竟能不能相信?也許能,也許不能。但正確答案可能很難知道,因為Google把台灣的Android Market關了,許多內容業者原本要上架的App也先不上架了。不僅合乎成本效益,而且合法,原本消費者買不到的東西,當然也就沒有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囉。但,這真的是大家要的結果嗎?

其實癥結在於「數位內容產品適用消保法」是否等同於「數位內容產品也要提供七天鑑賞期?」畢竟法條是有但書的,也就是消費者買賣前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,才需要提供七天鑑賞期。而北市府的邏輯非常單純,只要看到但書就鬼遮眼,認為所有商品都要提供七天鑑賞期這樣…。

我是同意Google、Apple的機制並不完善(否則怎會有手機號碼追蹤器事件),但北市府要管應該是要求「付費軟體需要提供試用版本」而不是「七天鑑賞期」。

試用版對平台本身沒有額外成本,對消費者來說當然是有益的,對開發者來說,也不是件太難的事情,更何況試用版是有助於銷售的(angry bird不就有好多試玩版嗎)。

偏偏大家整天在那糾結「適不適用消保法?」(廢話當然適用)、「應否提供七天鑑賞期」、「是否損害消費者權益」。實在叫人看得很鬱悶。

台灣瞎事說完了,最近美國也頗動盪不安。

早在今年初,Apple就宣布,六月底以後跟App相關的購買行為,必須透過in-app purchase買,不准從外部網站購買,也不准從App裡面提供連結到購買的頁面。翻成白話就是「每筆買賣我要抽30%」。

這條規定對遊戲來說當然很合理,對電子雜誌來說也算合理,但對電子書城(如Amazon)來說就很不合理。遊戲或電子雜誌,就是內容生產者(雜誌社、遊戲商)-通路(Apple)-消費者的單純產業鏈,就像雜誌在7-11上架要付錢一樣,天經地義,從來沒有人會吭一聲。

但電子書的產業鏈比較長,如此一來變成了內容生產者(出版社)-第一層通路(Amazon)-第二層通路(Apple)-消費者。有兩層通路的問題在於,整條產業鏈分配給通路的份額就只有30%,而Apple就要了那30%。

賠錢生意沒人做,如果Apple認真搞起來,Amazon絕對是寧可不在iPad上架,也不願意賠錢賣的。對於App Store上的電子書城來說,確實是隕石級的威脅無誤。(也確實有書城時候未到就急著自殺了

後來,Apple是有做出小小的讓步:「你還是可以從外部網站購買電子書,然後在App中下載來讀。但是還是不准在App中提供外部購買連結。」

然後一轉眼來到了七月。Apple正式開鍘,許多提供外部連結的書店App漸漸消失,包括Google Book在內。Amazon、Nook、Kobo等App紛紛更新,更新之後外部連結就消失了。過了一個禮拜,Google Book回來了,但外部連結是再也回不來了。因此造成不少使用經驗上的困擾。

國外是有批評,認為Apple想賺錢想瘋了。我是覺得商業決策嘛,道德批評毫無意義,重點是這項決策真的可以賺進比較多錢嗎?

這答案一樣無法證實,但我相信Google、Amazon這些公司不會願意讓這種「iPad上只能看很難買」的狀況持續下去。

於是Kobo率先發難,說要開發HTML5的Web App。簡單來說它用起來像App,但其實是Web;可說它是Web,卻又有離線閱讀功能。總之購買跟閱讀可以在同一個瀏覽器裡面搞定,比較方便,又不用經過內容審查(所以可以賣色色的東西喔>///<),更不用被抽成。Kobo說,他們要朝著「開放平台」發展。

Google更不必說了,Google一直都是Web App(或行動版網頁…)最大的支持者。就像Google+的手機版,用起來還真不輸facebook的iOS原生App。相較之下,原生App最大的優點大概就是「消費者已經習慣到App store去找App」了吧。

雖然這麼說,HTML5或Web App,其實並不是什麼神奇的東西,要不要採用,還得看情形。

第一要考量的是效能問題,如果你的目標是做互動性很強,有一堆物件飛來飛去的雜誌,那完全不用考慮Web App;但如果只是單純的閱讀文字書,或像Google+原本就是網頁服務,用Web App其實是綽綽有餘。

第二考量是成本。做個Web App等同於架一個購物網站,若是書店還得要再搞定金流、會員條款、退費規定(如果真要七天鑑賞期的話…)說有多麻煩就有多麻煩。但是,如果你原本就有網站、有金流的話(像Google、Amazon、Kobo),那還真不是件困難事。而且無內容審查、無拆帳問題,如果要開電子書店,還是趁早研究一下,以免向隅。

其實,Apple如果說這些電子書城的in-app-purchase只抽10%的話,問題就解決了,大部分人也不願意維護好幾個平台。但是這樣做是Apple會虧到呢?還是真的只是要保護自家iBookstrore的「蘋果共和國關稅壁壘」?我就不清楚囉。

8/3 UPDATE:今天看到了iFanr一篇分析文章《苹果订阅政策取得阶段性失败》相當精闢,推薦閱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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